刚刚!江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kaiyun登录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07 00:07:05

  2021年12月13日,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举报,当事人九江市浩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WURTH 雨刷精”为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堆放有空白塑料瓶3000个,“WURTH 雨刷精”产品标签贴1000张以及标签撕下后的废标签贴纸。“WURTH 雨刷精”产品标签上标识有“”商标,并标识有伍尔特集团在华总经销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及授权生产商名称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产品为自行在网上购进用来生产“WURTH 雨刷精”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WURTH 雨刷精”包装材料来扣押。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了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年12月27日,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从事带有“”注册商标之商品(包括半成品、商品容器、标识等)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亦未与其有任何交易往来。另查明,当事人分两次购进“WURTH 雨刷精”产品的空瓶共计10000个;另购进“WURTH 雨刷精”标识标签8000张。购进洗洁精等原材料进行灌装生产假冒“WURTH 雨刷精”产品做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还剩余空瓶3000个、标签1000张。当事人以不同的价格将生产的“WURTH 雨刷精”产品对外销售,总销售额16255元。

  该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收并销毁侵权的商品包装,罚款18000元。

  该案为一起通过行政途径保护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商标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假冒国际知名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标等知识产权实行同保护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也提示“走出去”的企业加强海外商标权保护。

  本案为当事人从外地购进陶瓷运回景德镇市后贴“景德镇制”底标,冒充景德镇瓷器进行销售,侵犯“景德镇”商标专用权的一起典型案例。查办此案,对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区域商标品牌,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好作用。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2年6月14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上栗县方方利包装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邓某涉嫌假冒商标罪,该院依法审查后不予起诉,要求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进行处罚。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上栗县方方利包装彩印厂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商标印制单位理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买卖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未履行商标印制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同时,查办本案也体现了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转。

  2021年12月22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的“邦夫克牌抑菌膏”产品包装上标示“本草纲目邦夫克牌抑菌膏”并突出使用“本草纲目”四个中文汉字,上述产品与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本草纲目”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类型的产品。最终,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16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邦克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对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造成了恶劣影响。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邦克公司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相应的损失。经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调解邦克公司赔款5万元,并出具了行政调解协议。万载县人民法院对协议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打击“搭便车”“傍名牌”侵犯商标专用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进行行政处罚之后依申请对商标侵权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更好地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领域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工程分转包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隐蔽性。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本案涉案已使用的产品及“层层转包”的行为等事实,明确侵权判断标准,破解事实认定等执法难题。该案的查办,对正确查处建筑工程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中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打击建筑工程领域使用侵权商品乱象具有典型意义。

  根据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狗牯脑”品牌保护专项行动部署,2022年5月9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万安县锦华茶叶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有标明为“狗牯脑”的绿茶(包装盒绿色,上标“茶大爷茶馆”)9盒(50克/盒)、红茶(包装盒红色,上标“茶大爷茶馆”)6盒(250克/盒)、“1915狗牯脑”的红茶10袋(包装袋红色,上标“茶大爷茶馆”)(125克/袋);待包装的散装“狗牯脑”红茶茶叶24.75公斤;展示货架上摆放有8盒外观标有“狗牯脑”标志的各种颜色空盒。经查,当事人从遂川县汤湖茶厂分别以12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绿茶茶叶0.5公斤包装好后以100元/盒(50克/盒)的价格售出,以3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红茶茶叶28公斤包装好后分别以60元/盒(250克/盒)和30元/袋(125克/袋)的价格售出。其所有茶叶包装盒从南昌鹿鼎茶城以30元/盒购买。因此,涉案货值总计为1800元。上述茶叶包装盒(绿色包装50克/盒9盒、红色包装250克/盒6盒、红色包装125克/袋10袋、标有“狗牯脑”标志的各种颜色空盒8盒),经遂川县茶业局鉴定为侵权包装,且从未提供和委托别人使用。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商标品牌建设,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乡村振兴。

  2022年6月20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及涉案物品移交函》及案情调查的相关材料,经批准,依法对当事人南城县英子便利店涉嫌组装销售侵权手机产品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开始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组装侵权“vivo”手机。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被南城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vivo”商标半成品手机51台、“vivo”Y51A中框+屏幕白色424套、“vivo”Y51A中框+屏幕黑色185套、“vivo”商标手机后盖250个、“vivo”商标电池40块,货值金额经认定为人民币11383元。2021年1月26日,“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相关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侵权物品,罚款11383元。

  注册商标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形象和商品信誉的载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强化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该案是鹰潭市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该案全流程线上操作,实现了“零距离”“零成本”快速解纷,极大地缩短了知识产权人的维权周期,节省了诉讼成本,高效便捷地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该案的快速审结是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月湖法院联合签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合作协议》后无缝衔接的积极尝试,对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赣州市南康区鸿业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西鼎盛福家具有限公司间的“椅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经审理,赣州市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区别点主要是靠背部分,但该靠背部分均为惯常设计,靠背部分的区别点对椅子(成套沙发)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非常明显影响。本案中,椅子(成套沙发)其扶手部分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因此,通过直接、整体地观察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差异较小,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在答辩中提出现存技术抗辩,并提出公证书反映的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相关现有设计的产品图片。经调查审理,赣州市局认定,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的时间早于请求人的涉案专利申请日,且发微信朋友圈属于对外公开的一种常见方式,因此,应认定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产品设计相对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而言属于现有设计;通过直接、整体地观察和综合判断,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相比差异较小,且该较小差异部分不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不同点。综上,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理由成立。

  2022年7月15日,赣州市局认定江西鼎盛福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正确判断与适用现有设计抗辩。在现有设计抗辩中,执法部门仅需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采用了现有设计,无需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进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有较小差异,但该较小差异部分不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不同点,最后被认定为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获得执法部门支持。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富咏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经审理,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均为家具中的床,床的整体实木框架部分都带有线条状内嵌设计;床头实木框呈现独特波浪状线条设计,靠背为整片软包面料,床头两侧像耳翼一样向内收拢,通过整体比对,可认定被控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请求人2021-2022年先后向赣州市局提出了80余件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其总部设在乌鲁木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人员又在上海办公,且当时新疆、上海新冠疫情严重,赣州市局在进行执法文书送达及现场口头审理等程序时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对被控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争议不大,被请求人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购进家具白坯时不懂有关规定法律知识和缺乏经验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实施侵权的故意。赣州市局结合实际确定了以行政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派出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调解员,将部分被请求人召集一起,通过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将现场调查取证的情况、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被请求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被控侵权产品做下架或拆除处理的等情况实时远程与请求人方进行视频交流,被请求人也当场表示愿意积极努力配合改正承诺不再侵权,消除请求人的顾虑,取得了请求人的谅解,同意调解结案。

  2022年7月25日,在赣州市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同时在赣州市局的指导下,包含此案在内的首批12件案件的涉案双方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8月2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针对同一权利人的批量侵权案件的处理请求,采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在提升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效率的同时,又赋予行政调解强制执行的效力,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效率与质量,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很好的法治教育宣传教育方式,此外,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协作、协同保护的重要举措。此种纠纷解决模式可谓是一举多得,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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